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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2-05-05
南海网海口4月27日消息(南海网记者刘嘉珮 通讯员余德厚 蒋湘春)原告白沙男子陆某准备与被告朱某结婚,并送去13000元彩礼,不料这门婚事因双方争吵作罢,陆某父母欲索回彩礼却遭拒,遂以被告朱某骗婚为由将其及父母告上法庭。27日,记者从白沙邦溪法庭获悉,该法庭对此纠纷案件成功调解,原、被告握手言和,被告当场返还彩礼现金。
2009年,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自由恋爱后并确定关系,并于当年5月向被告送去订亲彩礼。今年的3月,原告又向被告送去结婚彩礼现金及礼品,并按照当地民族风俗举办婚礼。可是在举办婚礼的当天下午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因琐事发生争吵,被告朱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。原告陆某的父母前往被告家中欲接被告朱亚某回家时遭到拒绝,此后被告朱某一直没有回原告家里生活。原告陆某及父母遂以被告朱亚某骗婚为由,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朱某及其父母返还结婚彩礼现金13000元,礼品一批折价3122元。
受理案件后,承办法官立即来到被告家里了解情况,被告父母认为,被告朱某之所以离开原告家,是因为原告陆某打了被告朱某,且陆某从没有亲自登门道歉承认错误并要求接朱某回去,因陆某过错在先,彩礼要返还也只返还一半。
当天下午,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邦溪法庭进行调解。原、被告及双方的亲戚近二十人来到邦溪法庭,双方亲戚情绪都很激动,见面后即发生争吵,均扬言若处理不好,将用暴力解决问题,现场气氛十分紧张。
调解中,被告朱某表示,其在婚礼的当天下午就被打,自己已没有什么脸面再回到原告家中,并且与陆某已没有感情了,不想再和陆某一起生活。陆某及双方家长也都表示尊重其选择。此时,朱某的父母表示彩礼只能返还一半。
原告及其父母情绪激动,认为彩礼钱是和亲戚朋友借的,不能婚没结成,钱也要不回来。法官对被告及其父母阐述关于彩礼问题的相关法律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三亚飞鱼户外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…”根据上述规定,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。
被告及其父母听完后表示愿意退还现金13000元,但已经用了5000元购买了一辆准备陪嫁的摩托车,剩下8000元等甘蔗款回来后再给。原告方表示不同意,坚持要在当天马上能拿到钱。法官随后建议被告先向亲戚朋友借钱,把纠纷一次性了断对双方都有好处,可避免纠纷升级,事态扩大。通过法官的说理调解,最终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:被告朱某及其父母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当场返还给原告13000元彩礼。随后,被告将8000元现金及摩托车一辆交付了原告。
法官说法: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“返还彩礼”的规定,是对在婚嫁或婚姻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财产给付者的一种救济手段,是为了弥补其所受的经济损失,而不是对给付彩礼行为的鼓励与支持。尽管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彩礼作出禁止性规定,但是按照新的社会风尚,给付彩礼是人们摒弃的陋习,不应提倡,毕竟美满、健康的婚姻,不是靠金钱能维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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